一般對統一後中國的模式會有“聯邦”,“邦聯”或“國協”,以及“單一國”等多種思考,但是我們在深思中國統一這項目標時,就會發現統一模式固然重要能贏得兩岸當局與人民的認同,但是整合過程中有些因素可能對統一目標影響甚鉅,當需詳盡列出分析。因為如果沒有這些因素的存在,兩岸很難在現階段中建立起“整合機制”。
一、和平方式邁向統一的因素 對於促成統一目標,其間所需運用或借助的方式就可能與統一模式同樣值得來重視。中共雖然至今尚未承諾將全面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但是1979年“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之後,和平統一的手段已作為中共對台政策的方針。而台北在1991年之後正式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的終止,這不僅改變了其視待中共為叛亂圖體的傳統,而且台北當然也不可能再設計用武力來解決國共內鬨的歷史問題,因此也導致中華民國必須宣示在未來進行兩岸統一事宜時,將採和平的方式,而這點也在《國統綱領》的進程階段規範裡說得非常清楚。 而且在兩岸當局對外宣告的重要文件�堙A也同樣強烈的宣示了“和平統一”的政策與立場。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該黨十五大政治報告有關兩岸關係的談話部份,就說明了“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海內外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願。中國共產黨人把完成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作為自己的歷史重任,並為此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等到2002年中共十六大時,江澤民在其“政治報告”中強調“沒有人比我們更希望透過和平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而國民黨執政時期,在1995年發表的李六條,其中第五條的主張已明確說明“兩岸均應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執”。 等到民進黨上台執政,陳水扁在2000年3月18日當選總統的當天天,便表示“追求台海永久和平是總統使命與天職”,在就職演說中也提及 “此刻就是兩岸共創和解時代的新契機” 。到了2003年1月1日陳水扁更提出兩岸應建立“穩定和平的互動架構”。 但是,儘管兩岸最高領導人都是以“和平”為基調,來論及當前處理彼此關係的原則。不過雙方當局仍然有二點措施不盡契合“和平統一”的精神與原則。 1、就台北來說,除《國統綱領》外,其他所有重要官方文書與決策高層的談話,是以兩岸問題的「和平解決」為著眼重點,而非政策推向於“和平統一”為目標。即使於在《國統綱領》內,也不過提到“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前提下…,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 ,“和平”只是其中一個前提而已。因此,就追求統一目標透過和平運作的方式而言,台北呈顯出來的作為毋寧說是比較缺乏積極的色彩。 2、就北京來說,儘管“和平統一”已列為對台政策的的方針,但是不放棄對台用武的立場已深深烙印在台灣民眾心中,以致於在台灣普遍認為中共黷武的形象始終不改。雖然江澤民在十五大的政治報告中曾提到“要努力用和平方式實現統一,但不能承諾放棄使用武力,這決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圖謀的。” 但這樣有條件才會用武的說法,並沒有因而減緩台灣民眾的疑慮。在台北陸委會一份自1996年10月至2002年12月所做20次有關“民眾認知大陸政府對我敵意態度”的民調中,發現台灣民眾認為北京當局確對台灣人民具有敵意,最少一次也有38.3%受訪者認同。而對台北當局具有敵意最高一次則有88.5%受訪者深信不疑。另外一份稍早時期的民調則是指標性指出有73%民眾不相信中共有和平解決問題的誠意。 因此,要談統一的目標,要論統一的模式,顯然前提必須先探討整合過程是否能夠採取和平的方式,如要達到這樣和平方式處理的兩岸關係,並且希望透過“和平”方式達到統一目標,那麼終止兩岸敵對狀態顯見需要兩岸當局首先來面對。事實上,自1995年“江八點”與“李六條”先後發表之後,兩岸終止敵對狀態的認知雙方已有交集與共識,只不過在程序上的步驟尚有些差距。基本上,雙方確實都對這項議題是否進入談判程序都有一個前提條件:譬如北京希望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台北則是堅持“當中共正式宣佈放棄對台澎金馬使用武力後”,至於在步驟上雙方則有所差異:北京是希望舉行談判,達成協議;台北則是先進行預備性協商,再視情況進入正式談判程序。等到陳水扁上台後,多以“和平”、“避戰”一詞取代“兩岸終止敵對狀態”的建議,而且在手段上也比較先從經濟、文化著手,再透由談判進入實質和平的時期。 但是這方面的“差異”只屬於技術上的層次,不難克服。而雙方所提的“前提條件”,實際上也可說就可能是這項議題的“談判結果”是屬於蛋生雞或雞生蛋的爭論,端看兩岸當局對兩岸敵對狀態終止的強烈意願便可揣測“前條提件”所存在障礙性的強弱度。 至於現階段民進黨政府要談的不是結束敵對狀態,而是全面性的和平協定。 對民進黨來說,說明結束敵對狀態是談判結果,而非談判議題,主要是在突顯兩岸談判的主體不是內戰的雙方,避免因而被北京到時冠上“交戰團體”的定位,對台北不利。 對於民進黨主張要談全面性的和平協定,是讓兩岸處於分治、對等,甚至有暗示性分裂的地位,不讓北京事先有任何矮化扭曲台北的機會。 由於談判代替對抗,和平取代武力已達成兩岸邁向統一目標的共識,所以不管從“分裂國家互動的模式”,或是“先經濟,後政治的整合模式”,都將需要透過雙方的談判,先達成協議,再來進行或實踐彼此的承諾,以求達到最後整合的結果。顯見武力的手段將很難適用在中國未來統一的過程上。到目前為止,我們尚無法能預測到未來中國統一的模式到底會採取那一種體制,但是我們卻可肯定的結論,世界和平的潮流已經同步的影響到中國統一的過程。
二、耐心與時間的因素 兩岸相互對峙隔絕已有50年,早期甚至尚有軍事衝突事件,就算1980年代後期始展開的一些相互交流活動,至今也不過只有十幾年的時間。要從這樣短暫時間的來往,進而就能讓兩岸譜上了民族感情與國家認同的基礎,難免帶有浪漫的色彩。加上兩岸社會不同,制度有別,對價值判斷亦有迥異,即使有些相同的語言、歷史與文化的背景,但是,一時間也很難全面掩蓋彼此對差異認知的“突出”。 而且,中國歷史分合的例子很多值得來參考,有些分裂的時間在歷史上甚至長達數百年,最後締創國家統一的途徑尚且是訴諸於武力。現在兩岸均一致主張以和平方式來解決兩岸的爭執,並以和平的手段來達成兩岸整合的目標,當然這樣的統一遠景,就更需要時間與耐心的因素。而前中共黨校理論研究室副主任阮銘也曾說過:“歷史形成的兩岸統一困局,需要一個歷史的長過程才能逐步解決。” 當然,兩岸領導人也都有過如此理性的表達,譬如說,毛澤東曾說:“我們並不想一下子把台灣等地拿下來,可以把它們放在蔣介石手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都沒有關係。” 而鄧小平也說過:“實現和平統一需要一定時間。” 而李登輝亦有同感的提過:“兩岸談判不可能一次就成功,為了國家、人民的利益,就是談一百次也要談,談了一百次只要一次成功就成功了。兩岸之間就要慢談,一百年都要談。” 但是中共目前領導班子,顯見對台灣問題成統一目標的完成不如上一代中共領導人的耐心,已見明顯的急迫性。2002年11月12日江澤民在中共十六大政治報告中提及“國家要統一,民族要復興,台灣問題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 這種類似統一設定時間表的談話,中共高層表達已不只一次,即使在1995年1月30“江八點”發表之時,江澤民已說過“無限期地拖延統一,是所有愛國同胞不願意看到的”。1999年3月7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香港廳參加香港人大代表團全體會議前,接受台灣記者提問有關中共在今年底收回澳門後是否會對“台灣問題”制定統一時間的問題。江澤民當時相當坦白的表示,香港已經“回歸”,澳門在1999年底亦將由中國收回主權,而臨世紀之交,對於台灣統一的問題“心情是迫切的”。江並說,這一天不會是遙遙無期的。 北京當局企求中國統一能早日完成的心態可以體會,同時在追求統一的目標裡,對岸希望不要節外生枝,產生台灣獨立結果的憂慮也可以理解。但是讓一個歷史春秋大業,不去計量其過程中應該評估的得失,只是簡單地列上一個日期目標去完成,那麼這樣的統一大業只能用“躁進”一詞來形容,因為不僅整個作業過程會因是應急而顯得粗糙,而且涉及到雙方對統一時程的認知與意願尚有落差時,甚至還會導致兩岸軍事衝突的結果。這樣的情勢發展,不要說是兩岸人民所不願見到,恐怕更非國際社會所期許。 兩岸整合的問題在中共早期領導人心目中已深知絕非一蹴可及,因此需要更多時間來模索解決。另方面,即使目前兩岸已經進行了超過十年以上時間的交流,但是雙方現階段的社會制度、經濟水平以及民主政治的差距實在過於懸殊,這同樣也可說明今日兩岸之間不能立即統一的原因所在。 有個例子可以支持前面的說法,那就是在1994年8月中旬,中共中央政策研究辦、國台辦和中央軍委研究辦曾聯合召開為期七天的 “對台灣戰略工作會議” 。會中有提出解決台灣問題的四個階段時間表:第一階段從1994年到1999年;第二階段是從1999年到2004年;第三階段是2004年到2009年;第四階段是從2009年至2014年,至於中共決策階層在其中分階段,甚至在時間上拉長到西元2014年,主畏是認為屆時大陸經濟可能已有了更大的進展,可拉近與台灣的差距,這樣比較容易奠基兩岸統一的基礎。基本上,上述的階段政策仍把統一的時程冠上時間表是有其不夠沈穩的一面,但是當瞭解兩岸統一尚繫於經濟差距的拉近則有其務實的一面。 另外也有個例子可以用來參考。譬如說,現階段台灣民眾對現狀的支持與認同,均高於急獨與急統相加的總和,或者說,支持度均高於任一的急統或急獨。當然,這不能武斷的解讀今後“現狀”的走向是統或獨,但至少可肯定的結論,“現狀”的支持就是不願在現階段就決定選擇統或獨。對兩岸當局來說,如何營造一個統的憧憬,而不是獨的響往,就必然需要時間與耐心的因素,來烘托著令人接受的環境與背景。其實中國統一必然是水到渠成的結果,不能強求,也無法預期,因為這是兩岸人民民族情感自然促成的體現,也是中國歷史上追求一統王道精神的展露。
三、互信基礎的因素 北京當局曾經多次提過中共絕不會對台灣同胞動武。江八點中甚至提出了“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可是仍如前述,台灣的民意仍然顯示:深信中共絕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 另外還有一個例子,是自1992年兩岸開始爭執的“一個中國”。雙方一直用詞相同,只是解讀有異。這點共識企圖建立直到現階段為止始終無法完成,究其原因當然很多,但是最主要的癥結還是在互信不足。這種「互信不足」,恐怕才是兩岸當前所有爭執問題無法順利解結的真正關鍵所在。 所以,輕的如兩岸制度化的交流與互訪,重的如政治談判的設置,都是因為是雙方互信不足,都不曾有順利圓滿的結局。所以兩岸實際上可透過對話機制來建立互信基礎的管道,也因雙方相互猜疑甚重,深恐話未交集就會掉入對方的文字陷阱裡,進而就將對話限制、設障,甚至排斥或擱置。 沒有互信的基礎,也沒有互信的機制,雙方僅就對方提出質疑,很少反省自己的疏失,當然就只見兩岸相互指責的場景,而不見彼此提攜的遠景。長久此往,兩岸當局就較少去考量問題癥結所在,而多集中在控訴對方的不是與刁難,結果最後是演變成“惡性循環”,在互信不足之際又增加了更多台灣與大陸的信任危機,也因而自1993年4月辜汪會談後至今,兩岸關係之所以一直缺乏實質的進展,其來由當是如此。 其實,兩岸當局並非全盤昧於對“互信”的疏忽。北京方面江澤民在“江八點”中曾有提到“要繼續加強兩岸同胞的相互往來與交流,增加瞭解與互信。”而“一國兩制”的建議雖不能獲得台灣民眾的認同,但是當時這項建議的動機出發點即是從互信建立著眼,因為它強調台灣可保持原有的制度,所以中共認為“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以為這是可獲得台灣的迴響。結果台灣注意的卻是“一國”可能吃掉它,而不是“兩制”兼容了它。 在台北方面,李登輝也說過:“兩岸經過半世紀的隔絕對立,累積了許多差異和歧見,絕不是短時間之內,可以完全化解的,因此我們主張透過充分的溝通協商,擴大共識,進而在互惠合作的基礎上,共創和平新局。” 當然,兩岸互信基礎並非不可建立,但在邁向這樣的境界,至少需要有下列幾項重要觀念的配合: 1、兩岸之間應持續並擴大交流,不應設障與限制,更不要因兩岸關係的陰晴不定而有所變化。因為唯有交流才能瞭解,兩岸才能邁向互信。 2、兩岸之間對等的定位要確立,只有在對等的基礎下,雙方始不存有任何“以大吃小,以小事大”的不平衡心理,也因而才能築起互信的長城。 3、要設法作到尊重對方的提議,同時也要理解對方的困境。兩岸之間的互動固在優先考量本身的利益,但也要瞭解利益只能也是建立在對方的接受度上。唯有尊重與理解,雙方才能在光譜兩端尋找到平衡點,進而互信基礎始可逐漸奠定。 國際社會過去不乏一些因互信不足而導致軍事衝突的例子,如伊拉克的波斯灣戰爭、南斯拉夫的種族戰爭。但是也有很多本來一觸即發的危機,就因為事件的當事人事先處理得宜,在經過長時的溝通與協商後,得以讓對峙的雙方建立起互信的基礎,最後遂同意以和平方式達成協議收場。像愛爾蘭與英國達成北愛地位的協議,結束了百餘來的血腥衝突,就是一個很值得啟示的例子。 因此,兩岸之間當然需要有互信基礎,因為唯有如此,雙方才能順利的進一步談到接觸與談判,甚至有機會達成協議,建立“整合機制”。但是互信基礎的建立,也必須配套的加上擴大交流,對等定位與相互尊重的觀念建立,而這樣的“互信”,就更需兩岸當局的努力締創。 四、結論:建立邁向“整合”目標的機制 由前面所述,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基本結論:就是兩岸當局自行提出來一些可作為彼此之間整合機制的建議,不管是北京提出來以作為兩岸進一步探討的“一國兩制”,或是台北在國民黨執政時期提出來可供兩岸依序漸進的“國統綱領”,以及在民進黨執政後,由陳水扁提出來可讓兩岸思考的“統合論”,基本上都是可讓兩岸產生整合意願的一種之建議。但是由於這些建議多是偏重在單方面的訴求,缺乏對方的共鳴與配合。而雙方之所以未能“一拍即合”,依張五岳教授的看法,就是兩岸當局提出“一國兩制”,“國統綱領”與“統合論”類如“整合機制”架構及步驟的建議時,都是“由上而下”以及“最有利己方”的一種考量方式,所以不會廣受基層認同,當然也不會讓對方賞識。 因此導致這些建議即使立意良好,內容步驟也夠齊全,基於兩岸雙方的互信不足,彼此又無意願遵循對方的導引或方向邁進,以致於最後類如“一國兩制”,“國統綱領”,或是“統合論”這種只要對方願意配合,極可能可以形成兩岸就整合目標進行對話或協商的機制,到最後結果卻是原封不動沒有進一點進展。 因此,以兩岸關係的現狀來說,特別在台北已聲稱“統一”只是其中一個選項的情況下,顯見要建立兩岸之間的對話與協商已見不易,那麼就遑論要談“整合目標”所需制度化與定期化的對話與協商的機制設定。 以具體實例來說明,自1987年起,兩岸之間因交流所產生的一些爭議需要解決,因此雙方都在1991年成立官方授權的民間組織如台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來執行相互協調與會商的工作,期能在兩岸之間的爭論問題上,雙方能產生解決方案的共識,進而簽署協議文件,供彼此在這問題上有規範可供遵循。雖然這只是就一般事務性問題,如文書查證、掛號函件遺失的查詢與賠償事宜等達成協議,不過其中也經過一般冗長的討論程序,而且雙方還發生對“一個中國”是否列入協議書面記錄不同意見的爭執。最後在1993年由海基、海協兩會負責人辜振甫、汪道涵在新加坡會談時正式簽訂。從表面上來看,這只是台灣與大陸兩個具民間社團性質的海基會與海協會,得到彼此當局授權,簽署了一份具有公權力功能的協議書。其實在實質方面,這則是兩岸當局以“戴著白手套”的方式進行自1949年中國分裂以來第一次的官方接觸,並簽署了首份正式文件,所象徵的政治意義不言而喻。就此推論,如果海基會與海協會因經常接觸、協商以及簽署協議,而且雙方得到授權的當局以藉此管道傳進了許多具有“善意”的信息,加上兩岸交流的頻繁衍生了彼此更緊密關係的拓展,那麼藉助兩會的“協商機制”進而轉化成兩岸的“整合機制”,或者說從一般事務性議題的協商,提升到政治主題的討論,這樣發展有其相當合理的可能性。但是事後兩會接觸與協商的發展卻不如預期,在1995年6月因李登輝總統訪美事件而導致大陸海協會來函無限期推展兩會協商與辜汪二次會務安排 ,這一方面固有前述的“雙方互信不足”因素,譬如說在兩岸之間是否應具有一個中國原則共識一直爭執不休,加上台灣企圖拓展國際視野與空間也招致大陸方面的質疑。另方面因素則是兩岸關係結構的複雜性,自1949年之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一直有法理上擁有中國大陸主權,但現實上未能佔有中國大陸土地並且也無法有效使用主權的矛盾,至於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政之後是否可繼承對台灣主權的擁有也一直存著爭議,加上雙方一旦在官方接觸時尚有對彼此“定位”的困難,遂使得兩會的協商,即使屬於民間層次,但還是要冠上一個中國原則共識的政治框架。以致到最後是兩會,事實上也是兩岸當局,面對共識無法建立時,遂使得原本被視為可發展為“整合機制”的兩會協商制度完全無法發揮原先的功能。 當然,從海基、海協兩會失敗的例子上來看,光是“一個中國原則”因素就使得兩會協商機制停滯,那麼兩岸若要進一步發展建立“整合機制”,就算可暫擱置不談雙方民意是否強烈支持因素,但是這中間所涉及到兩岸的政治定位就會使得這個機制的形成困難重重。這也是為什麼北京的“一國兩制”與台北的“國統綱領”與“統合論”要從理論轉化為實際有其不可行的困難所在。同時,這也說明了兩岸“整合機制”的建立有其現實上的障礙。 儘管兩岸之間並無整合意願的共識,又缺乏“整合機制”。從中推波助瀾,但並不表示兩岸今後對整合目標全盤否定。這其中最值得來推敲的就是在兩岸關係持續發展與交流情況下,兩岸當局將無可避免要面對下一步很可能是政治議題的挑戰,譬如說,現階段民進黨政府較為關注的“兩岸直航問題”,以及江澤民在十六大政治報告所提“三個可談的議題” ,均需要兩岸當局公權力的涉入與雙方官方的接觸、協商。當情勢逼使台北與北京均要正視對方的立場與定位時,那麼屆時雙方建立起來的協商機制是否會演變成“整合機制”就成為探討的“重點”。 因此,建立邁向兩岸“整合”目標的機制,作者謹建議要落實下列幾項措施: 1、在學術界有些學者的觀點與概念,很能讓“整合機制”的建立,較有健全的體質。譬如說,魏鏞教授在一篇 “邁向民族內共同體” 論文中,曾說台海兩岸的互動過程固然有其歷史、地理、以至文化上的特殊性,然而從宏觀的角度觀察,仍為人類政治現象的一部份,亦如人類分合行為的一環,因此要建立兩岸的互動模式必須要進一步從垂直性(vertical)的世界歷史及水平性(horizontal)的地理的比較分析角度找出全球政治分合之通則,再回到兩岸互動規律的探討,援此方能從很廣闊的視野及更堅實的比較分析之基礎上探討兩岸互動相關問題。 又譬如說,張亞中在他所著的“兩岸統合論”有提出“整個中國”的概念,張教授認為“整個中國”能夠作為一個法律的主體存在,其基本的因素在於兩岸經由意願表達出不分裂中國的承諾。因此張教授看法,兩岸經由一項《基礎協定》,以文字相互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是必要的法律步驟。在相互以法律作承諾後,彼此再相互接受對方的“主體性”,同意共存於國際組織,就不會在法律意義上造成兩岸已經完成分裂的推論。這樣的觀點,可能在探討兩岸要落實“整合機制”的建立時需要多方的思考。 2、兩岸“整合機制”要能建立,要有“統一的目標”,同時也應兼具實際可行的方案與步驟。就如同韓國前任部長韓升洲建議,兩韓尋求統一,需要一個綜合的統一方案。該方案不僅亦說明韓國今後要達到的目標,而且要說明達到目標的途徑。 如果兩岸任何一方缺乏對統一目標建立的意願,實際上也就說明了“整合機制”建立的困難,但是現階段“統一目標”對台北來說只是選項之一,不過這樣並不必然要產生排斥結果。因為這也可以使其中之一的選擇可作為目標,進而建立“整合”的機制。張五岳教授就認為,如果目標不一致,並不構成“整合”實質困難。因為有時手段一致,也會在最後拼出“整合”意願。他舉例說,北京當局固然要運用“三通”來“以通促統”,台北也希望藉由三通來壯大自身經濟實力,這方面雙方手段可算是一致。但是,“三通”的長期開放會否導致台北從壯大自己必然需求大陸市場進而就產生與對岸“和平共存”的念頭,進而趨向有“整合”意願的結果,這就是手段一致可造成目標共識的例子。 而“整合”的最終結果即使沒有走向統一也可以是合理的結果。如此一來就沒有必要去排斥“機制”的建立。 3、在前文敘述兩岸當局都曾提出類似“整合機制”的建議,但均因只是單方面的呼籲而無兩岸雙方相互呼應,最後終導致機制建立的流產。因此,兩岸在各盡“善意”表達之後,不妨先從一些不需設定苛刻前提的對話開始,進行任何可促進“互信”基礎擴大與加強的措施。南北韓的經驗倒是能運用來啟發兩岸更進一步的省思。舉例來說,從1972年到1990年兩韓就是有太多宣示與方案,缺乏促進互動的行動,結果導致許多立意甚佳的建議,最後只淪為口號與口水。若非1990年之後進行總理級會晤的具體措施,恐怕韓國的整合機制至今仍處於空中樓閣的狀態。當目前兩岸均重視兩岸和平與互動發展之時,是不是雙方當局均能思考“和平”與“發展”對台灣與大陸的重要性,進而以此為本,並多能為對方處境考量,在“終止敵對狀態”與“兩岸直航”議題上進而對話而非談判程序,讓互信基礎增強,有利下一步“整合機制”的建立。 4、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就如同作者在上節中所提,兩岸“整合機制”的探討,倒不在“機制”在形式上的建立,而在於雙方接觸與協商過程中,有些重要的因素如“和平方式邁向統一因素”與“耐心與時間因素”是否可列入兩岸當局的考量?彼此的互信基礎是否可予以增強及擴充?兩岸也唯有在這些協商與對話過程中讓前述的幾項因素建立,才有機會去佈建一項邁向整合目標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