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两制”── 穩定與創新(香港之經驗)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 梁愛詩


        謝謝大會論壇給予我一個機會發言,和大家一起分享過去九年多的一些經驗,從而說明 “一國两制” 既維持了原有制度不變,確保繁榮穩定 ,同時也給予了特區充份的發展和創新的契機。
        《基本法》闡述了 “一國两制” 的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實行两種制度:即在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在香港、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這個概念是考慮到歷史的發展:社會主義在港、澳兩地從未實行過,相反的,自開埠以來,港、澳兩地都一直在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自新中國成立以後,曾經有過一段時期,內地與外間的隔膜,造成港、澳兩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往外求。 在這樣長期的分離之下,海峽两岸四地社會有很大的差異。如果國家统一,引至到這些地區的各種制度連根拔起,恐怕居民不容易接受,也恐怕對他們會造成莫大的損害。本着中華民族相互包容的特性,國家决定讓資本主義和原有的各種制度繼續在港、澳兩地實施,其目的在於保證平穩過渡,維護居民的利益,使不因统一而受到任何的損害。 原有制度不變,是穩定港、澳兩地社會的最佳保證。 我們希望將來台灣也可以按 “一國两制” 的原則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其他的原有制度 ,使它也能繼續繁榮穩定。
        常常有朋友問:五十年不變,那麽2047年香港是否會大變? 五十年不變的意思,不等於香港的時鐘停頓在1997年7月1日,所有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狀況都不能改變;這是不可能的。在這個訊息萬變的世界,不變的是具體制度和大原則,以及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內涵仍然是要變的:香港必須符合社會的發展,與時俱進,否則必然會被淘汰。 50年是一個很長的時期,在這個期間裡,两岸四地的社會都會繼續發展,距離也互相拉近。  到了2047年,國家必然會考慮到港、澳、台同胞們的利益,來決定是否有需要改變現行的方針政策。“一國两制”,不但讓港、澳兩地維持原有制度不變,它還容許两岸四地有更多創新和合作的機會:以香港而言,讓我舉出以下的例子:
                (1)  政治制度:1840年,英國強佔香港,藉着清政府腐敗無能之下,迫使它先後簽署了三個不平等條約,對香港實行了156年的殖民地统治。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了對香港行使主權。 主權的回歸是個基本上的改變:從殖民地管治到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政府。 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創新。  從前香港被管治,立法局只是港督的一個諮詢機構;法官由英女皇委任,而現在的立法會擁有真正的立法權 ,法官必須經一個本地的獨立委員會來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來任命 。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成員 、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和80%立法會議員 ,都是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担任,真真正正的由港人當家作主。 回歸以來,我們舉行了两次行政長官的選舉、三屆立法會的選舉、两次區議會的選舉和两次人大代表的選舉.  雖然2005年的政改方案沒有得到通過,但每次選舉都增添了民主成份,政制發展朝着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邁進。 選舉亷潔有序,文明和自由,是我們值得驕傲的事。 比起英國政府從許多殖民地撤退時引起的政治混亂和暴力衝突,香港回歸,既順利過渡,且社會穩定,還創造了港人治港的新局面。 回歸九年半,雖然爭拗時有發生,但是社會仍然維持安定,並容許政制繼續往前發展。
                (2)  經濟制度:在過去多年,香港雖然屢受金融風暴、經濟轉型、房地產價格下滑、泡沫經濟爆破、失業率高企等等的打擊,連年財政赤字,最近這两三年,我們已成功滅赤,反虧為盈。如果沒有國家的強勁经濟作後盾和政策上的支持,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在香港最困難的日子裡,中央伸出援手,批准自由行訪港簽證,並就两地更緊密經貿關係合作作出安排 (CEPA),使經濟回復到穩定的局面。 在同一國家內,通常所有稅率和貿易限制都是统一的,只有在 “一國两制”下,一個國家有4個單獨的關稅地區,有四個WTO的成員:即內地、香港、澳門和台灣。 在一個區域經濟體裡不同的關稅區可以作出互惠的協議,因此香港和澳門從而得益於這個安排。  按CEPA的規定,1000多種商品可以免稅地從香港進口入內地,27個服務行業,也可以進入內地市場,獲得比WTO更優惠的待遇。 CEPA也帶動內地的商貿,使內地企業更容易走向世界,拓展市塲。
                (3)  法律制度:由於歷史的緣故,一國之內有四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 內地實施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較近歐洲大陸法或民法系统,香港實施普通法制度,两者有共同處和差異。 在香港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屬立法、習慣法和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 。特區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有抵觸 。
        《基本法》的制定,目的在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因此《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關乎香港的根本結構,它與所有的憲法一樣,講求穩定性及可預見性,為了照顧社會急速發展的需要,《基本法》不能寫得太細,具體化的規定,要靠一般法例去補充。因此《基本法》是骨幹,而法例是血和肉。法例可以按社會的發展而修改,但不能脫離《基本法》的框架。
        《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是全國性法律,它的用辭和解釋與我們所熟識者有不同。例如《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按普通法的字面解釋,“2007年以後”不包括2007年,而按內地的法律解釋,應包含本年,即包括2007年 ,因此解釋《基本法》,不能只看普通法。按普通法,涉及另一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時,我們仍要聽取該區的法律專家的意見。因此,完全排斥內地的法律,難以掌握《基本法》條文的意義,另一方面,普通法也是在香港實施的法律,司法界習慣以此為審判基礎。因此,《基本法》是內地與香港法律制度的交�謝I,司法界在实施普通法的同時,要正確地解釋《基本法》,必須對立法目的和原意,及內地法律解釋的原則有所理解。為此,人大常委會保留了最終的法律解釋權,以確保《基本法》的正確實施 。除此以外,特區法院被賦與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和終審權,使香港的法制繼續得以發展,人大常委會和內地法院,絕對不會干預特區個別案件的審判。
        普通法被描述為“有生命的法律”,意思是它能隨社會的變化而發展。1997年7月1日,香港掀起了新的憲制序幕,《基本法》的實施,就像一棵有生命的樹木,需要我們給予適當的土壤和灌溉,才可以茁壯成長。回歸以來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條文作出過三次解釋,而法院也對四十多條《基本法》作出70多項解釋,使我們更了解《基本法》。两個不同法律制度的磨合,是香港法律制度上的了突破,也証明 “一國两制”的包容性,使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可持續發展。
        《基本法》的落實,並非一片坦途。凡是新的事物,必然有它的挑戰性。回歸差不多10年,我們已有了穩固的根基,我們不應再掛心 “50年不變”,並且應該開始向前邁進,勤奮務實,探索創新,迎接全球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機遇與衝擊,充份利用 “一國两制”的優勢,創建未來,團結两岸四地的同胞,發揮中國文明固有特色,致力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上的發展,為國家的昌盛富强,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中國的和平统一而作出貢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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